学生公告

关于2017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的通知

作者:就业工作处 来源: 时间:2017-07-25 阅读次数:


各学院,2017届毕业生: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基层单位就业,省财政厅、教育厅决定自2017年起,对浙江省地方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浙江省的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现就做好我校2017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2017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到浙江省的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的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

2、签订的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

3、非定向、非委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享受免除学费政策;

4、就业后未享受行业入职补贴。

二、申请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要求完成《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有关内容,并于9月18日前将一式二份的《申请表》、本人和就业单位签署的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或合同(可用复印件,加盖就业单位公章)送交学校就业工作处,同时以电子文档形式把《申请表》以及填写有学生本人信息的《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打包发到395496414@qq.com邮箱。连续三年,每年都要按时提出申请。

2、学校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学校于9月25日将相应的申请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金额标准

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毕业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和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补偿或代偿,并按照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三年补偿完毕。

四、其他说明

1、对于弄虚作假的就业单位和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和代偿资金外,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资金发放时间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详见《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浙财科教〔2017〕4号)。

附件:

1、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

2、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

3、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浙财科教〔2017〕4号)

就业工作处

学生处

201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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